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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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医院行风建设若干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23年12月08日


          为杜绝院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借助医院临床、医技科室进行促销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就诊环境,促进医院行风建设持续向好,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补充规定

        (一)严禁院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入科室进行营销宣传活动。

       (二)各临床、医技科室及个人一律不得联合院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展义诊、宣教、商品推销等活动。

       (三)不得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联合院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院内为其营销活动发布医疗广告,帮助其进行宣传;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四)严禁院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入各临床、医技科室及个人成立的患者就医服务群,以病患或家属身份进入群的严禁其在群内从事营销宣传活动。

       (五)严禁各临床、医技科室及个人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院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严禁接受其捐赠物资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健身等活动。

       (六)各临床、医技科室及个人不得违规接受院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捐赠资助。各临床、医技科室如若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先向医院报备,医院同意后,由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实行统一公开管理。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物资,严禁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七)严禁各临床、医技科室及个人向患者指定药房或地点购买院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销的药品、耗材、保健品、婴儿奶粉及用品等。

       二、处罚措施

       各临床、医技科室及个人应当服从管理、严格执行上述补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依法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处罚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院党委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等措施。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目标要求

      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对照上述补充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违反上述补充规定的问题一律立行立改。院纪委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将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医院综合绩效进行考核,对排在末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此作为科室评先选优和科室主要负责人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本规定由青阳县人民医院党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