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院的服务信息,切实保障患者和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医院信息公开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三、医院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自身服务情况对以下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环境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专业介绍、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等;
(四)预约诊疗、就诊流程、检验检查、病历复印、就诊相关规章制度等相关信息内容;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服务、医疗价格、收费标准、常用药品及高值耗材价格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相关信息;
(八)咨询服务、投诉等相关方式;
(九)行风建设相关内容;
(十)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其它需主动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信息内容。
四、医院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医院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医院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七、医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二条 信息公开形式
一、医院信息公开主要渠道为医院官网,辅以院内公开栏、咨询台、电子屏等方式。
二、成立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等为成员,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明确医院信息公开清单,各责任部门按照《青阳县人民医院信息公开任务清单》内容落实工作。公开内容经责任领导审批签字后,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宣传科,由宣传科将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医院官网进行公开。
第三条 监督检查
一、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二、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监督考核的重点是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三、医院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本院的相关科室、部门以及职工对信息公开进行内部监督。
四、各有关职能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院纪检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六、医院将院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评定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附则
一、本管理制度由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