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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25年11月03日

青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持续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的规矩意识与廉洁自律意识,助推清廉医院建设。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业务人员(含临时来院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部与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试剂等管理、使用相关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  在规范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纪检监察办公室、行风建设办公室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院活动实行备案和预约登记制度管理。非医疗物资、信息软件、基建维修工程等企业业务代表到院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医药代表来访前,应先按照业务类别到相应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向备案部门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应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备,保证登记信息动态更新。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医药代表诚信档案,按要求填写《青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

第八条 来访人员每次来院前应当通过医院官网、医院公众号、门诊大厅预约等通道提交来访预约登记,主要填写医药代表姓名、企业名称、联系方式、来访目的、拟拜访科室(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医药代表及时更新信息,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医药代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纪检监察办公室、行风建设办公室定期对备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原则进行接待(即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共同落实。原则上需2名及以上接待人员在场,与接待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涉及的临床、医技科室人员,或者委员会成员参加。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医药代表来访活动记录(附件2),并予以留存。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医药代表所在公司与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否则取消接待。

第四章  接待要求 

第十二条  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工作的交流和沟通。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接待记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并进行填写;每次接待的具体事项、谈话内容等均应如实记录,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统一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行风建设办公室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外,发现医药代表违规进行推销、统方等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医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及行风建设办公室约谈涉事人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经济处罚等处理;涉嫌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处置;特别严重的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对于利用医药、器械等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医院将建立“黑名单”,对其代理的产品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由医院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企业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违规者将其列入医药代表“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其在医院的相关业务活动,未付款项延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青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来院事由

推广产品

 药品    试剂    医疗设备    医用耗材    其他类

医药代表承诺及备案信息真实性声明

本人以及本单位保证,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我承诺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廉洁从业。如若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

    

医药代表:

日期:

登记备案时间:

诚信记录:

 

附件2:

青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活动记录表

医药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来访时间


企业名称


所涉及的产品或项目


来访事项(简述):

 

 

 

 

 

 

 

 

 

医药代表签字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人员签字


备注:此记录单由职能部门留存。


附件3:

青阳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拜访工作人员预约申请表

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企业名称


来访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拜访时间:

来院事由:

 

 

 

 

 

 

  

医药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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