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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30日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9号)等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

2025年1月1日起,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将停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报销。